第一条 为促进本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监事会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协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条 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条 监事会选举一名监事担任监事长,监事不得与理事以上人员来自同一单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经召开监事会会议决议后,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发出整改建议,理事会应按整改建议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整改并反馈。
理事会未及时纠正和反馈,监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
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监事长决定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应当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 本会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进行表决。对罢免监事长有异议的,可以向会员大会提出申诉,由秘书处负责接收办理。
第九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本会会员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被列入违法失信名单的。
罢免监事职务应当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进行表决,秘书处应在三十日内书面通知其本人,并在本会网站公告。
第十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任期届满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
(四)监事在一年内两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五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
监事职务自动终止的,秘书处应在三十日内书面通知其本人,并在本会网站公告。
第十一条 监事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损害本会利益,拒不履行监事职责,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本会章程等行为的,监事会在调查核实后应当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并提请会员大会罢免其监事职务。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本会章程执行。
第十三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