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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股权投资行业协会会员大会制度

发布时间: 2022-10-21 |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浙江省股权投资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协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1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协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 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八条 本制度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