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了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政府工作报告和“十四五”规划纲要中,明确要“实施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专项政策,设立碳减排支持工具”,这为碳金融发展提供了机遇。
作者系民建中央财金委委员,之江创投研究院理事长 胡敏翔
一、辩证吸收碳金融创新的国际实践经验。
典型的碳金融交易工具主要包括远期交易、期权、期货、互换等,融资工具主要包括碳债券、碳基金、碳资产证券化、碳保险等。目前,全球已有31个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30项碳税机制,覆盖了46个国家和32个地区近120亿吨二氧化碳当量的碳排放,约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22%。碳信用成为2020年表现最好的大宗商品相关资产之一,全年共上涨31%,涨幅超过黄金。全球已有17个区域、国家和地区实施碳信用机制并已签发碳信用。全球碳金融市场每年交易规模超过600亿美元。
二、认真研究我国碳市场、碳金融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欧洲碳市场碳价近日突破40欧元/吨再创历史新高,我国试点碳市场2020年平均成交价格27.48元/吨,远低于发达国家。较低的碳价不足以对高排放行业与企业产生足够的约束,也不足以对减排活动产生足够的激励。试点地区和金融机构陆续开发了碳债券、碳远期、碳期权、碳基金、跨境碳资产回购、碳排放权抵质押融资等产品,但碳金融仍处于零星试点状态,区域发展不均衡,缺乏系统完善的碳金融市场。
三、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研究部署我国碳金融政策。
一是在宏观导向层面,应赋予金融绿色属性,推动其成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有力手段。注重运用绿色金融、碳市场等金融创新,引导金融资源向绿色发展领域倾斜,增强金融体系管理气候变化相关风险的能力。
二是全面推动全国碳市场和碳金融建设的有机结合。加快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探索交易品种创新和交易制度改革以实现交易形式多元化等方式,保障碳市场的长期活跃。加大力度调整经济产业结构,提高对低碳部门的扶持力度,提升实体经济对包括碳金融在内的绿色金融的市场需求。
三是建立健全碳金融监管体制,明确生态环境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碳市场顶层设计,区分发展者和监管者角色,分离发展和监管职能。由生态环境部门继续承担发展者角色,确定碳市场的金融属性,借鉴金融市场监管的经验和教训,完善碳市场监管框架,由金融监管部门按照金融市场监管规则实施监管。建立碳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强碳金融风险管理。完善碳金融交易法律建设,为有效防范碳金融风险提供保障。完善碳金融交易平台,对交易过程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监管。
文章来自《人民政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