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股权投资行业协会自律管理,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提高行业声誉,弘扬行业正气,促进公平、有序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定本制度的宗旨是:建立和完善浙江省股权投资行业协会自律管理机制和诚实守信体系,强化行业服务功能,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三条 本制度由浙江省股权投资行业协会进行管理、实施和协调服务。
第四条 会员单位在执行本自律制度时发生纠纷,可以向协会提出申诉。其它单位发现有违返本自律制度的会员单位,可以向协会进行举报。
第五条 协会对公约的管理职责为:接待来访、受理申诉、组织调查及对申诉或者举报事项进行调节仲裁和处理,并提供有关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
第六条 违反本自律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浙江省股权投资行业协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惩罚。严重者,取消其会员单位资格,并且在两年内不予重新办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会员单位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的;
(二)会员单位不实行安全质量承诺制度的;
(三)会员单位不服从市场管理、不自觉接受消费者监督,欺行霸市、哄抬运价的。
第七条 浙江省股权投资行业协会会员应遵守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