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治理结构,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关于“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的规定,协会拟于今年第三季度召开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会员代表大会或本次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大会代表采取选举、推荐和特邀方式产生,本次大会的代表通过网络投票方式推选,现将相关推选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会代表推选依据和名额
为保证会员代表大会的顺利进行,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大会代表推选办法》(以下简称《大会代表推选办法》,见附件),作为各会员单位推选大会代表的依据。
根据《大会代表推选办法》规定,本次大会的代表名额为350人,从2020年底前已加入协会且仍具有会员资格的会员中推选产生。大会代表应具有行业、机构和地域代表性,积极履行会员义务,能够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履行代表义务。
二、大会代表推选分组情况
前期,大会代表推选网络投票方案和大会代表候选名单已经会员代表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和大会代表推选工作监督小组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大会代表推选办法》规定,本次大会代表名额依据会员类别、机构类型、资产管理规模、地域分布、行业代表性进行分配,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因协会会员数量较多、地域分布较广,大会代表的选举采用组别分类方式,根据会员类别、机构类型、业务类型、地域分布等进行分组投票,同一组别的会员投票选举本组别的大会代表。
三、大会代表投票方法
本次大会代表推选采用网络投票方式,请各会员登录协会官网 (http://amac.org.cn)首页,从“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Banner条进入大会网站,或者输入https://hydbdh.amac.org.cn进入 “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大会网站”,选择“大会代表投票”栏目,填写前期在协会AMBERS系统提交的会员代表手机号码以获取验证码(验证码将发至手机终端),然后登录系统进行投票。如会员在协会AMBERS系统中未填报会员代表手机号码的,请以机构联系人手机号码获取验证码并登录系统进行投票。
会员的会员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登录系统填写选票并成功提交后即完成投票,每家会员一票。会员成功完成投票后,投票内容不可更改。会员可以在候选名单中推选大会代表,也可以在候选名单之外推选大会代表,但推选的大会代表总人数应达到本组分配大会代表名额的80%至100%,且候选名单之外推选的大会代表人数不超过推荐总人数的30%。
四、大会代表投票要求
1.会员代表大会关系会员权益、体现会员意志,请各会员高度重视,积极参加投票,认真推选大会代表,充分行使会员权利。
2.大会代表网络投票系统即日起开放,于8月6日17:00关闭。请各会员单位及时登录并投票。
投票过程中,各会员代表如有相关事宜需要咨询,请联系王女士010-66574521/冉先生010-66578429/丁女士010-66574541;或者通过电子邮件hydbdh@amac.org.cn联系,请在邮件中留下联系电话,会有专门人员回复反馈。
附件:《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大会代表推选办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1年8月2日
附件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会员代表大会”或“本次大会”)的大会代表推选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会代表是指从协会会员中推选产生,具有行业代表性和履行会员职责能力,可以代表会员机构参加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代表。
第三条 大会代表采取选举、推荐和特邀的办法产生,推选工作遵循依法合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条 大会代表推选由会员代表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筹备领导小组”)领导,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组织实施。
大会代表推选工作监督小组(以下简称“推选监督小组”)监督大会代表推选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和罢免;
(二)审议会员代表大会各项议案、报告或其他议题;
(三)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四)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大会代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2020年底前已成为协会会员的会员代表;
(二)代表所属机构成立一年以上;
(三)具有行业、机构和地域代表性;
(四)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
(五)能够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履行代表义务;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本次大会的大会代表总名额为350人。
第八条 大会代表名额依据会员机构的会员类别、机构类型、资产管理规模、地域分布、行业代表性进行分配,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九条 会员机构分为下列组别进行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和推选:
(一)第一组别,普通会员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第二组别,普通会员的证券公司及资产管理子公司(含证券公司私募子公司)、期货公司及资产管理子公司;
(三)第三组别,普通会员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含私募证券,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其他私募投资,私募资产配置类基金管理人等);
(四)第四组别,普通会员的商业银行、登记结算机构及其它托管机构;
(五)第五组别,联席会员的基金销售机构(含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第三方独立销售机构、投资咨询机构);
(六)第六组别,联席会员的除基金销售机构外的其他服务机构(含评价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服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支付结算机构等);
(七)第七组别,观察会员的除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外的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含公募基金子公司、证券公司、证券公司资管子公司及私募基金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子公司、信托公司);
(八)第八组别,观察会员中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含私募证券投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私募资产配置类基金管理人等);
(九)第九组别,特别会员的各类机构(含境外机构、地方自律组织等)。
第十条 大会代表名额分配,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普通会员(含第一至四组别)合计名额占总名额的67%;
(二)联席会员(含第五、六组别)合计名额占总名额的11%;
(三)观察会员(含第七、八组别)合计名额占总名额的20%;
(四)特别会员(第九组别)名额占总名额的2%;
(五)对分配名额大于该组别会员机构数量的,其富余名额调整至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等组别。
第十一条 各类会员机构及其会员代表的基本信息,在协会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普通会员、联席会员和观察会员的大会代表,在其相对应组别的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
特别会员的大会代表,由大会筹备领导小组推荐产生。
根据需要,筹备领导小组可特别邀请行业内外相关专业人士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三条 需要通过选举产生大会代表的组别,由筹备领导小组提出该组别大会代表候选名单,作为选举的重要参考依据。
相关组别大会代表候选名单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该组别会员业务类别、业务规模、行业影响和区域分布等因素,听取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等会员机构的区域分布,按照京津冀、长三角省份、珠三角省份、其他地区四大地域板块进行划分。
第十四条 大会代表的选举采用组别分类方式,同一组别的会员投票选举本组别的大会代表。
会员机构的会员代表或其授权代表,通过协会专设的大会代表选举电子投票系统进行投票,一家会员机构一票。
每组别推选的大会代表总人数应达到该组别分配大会代表名额的80%至100%。会员机构可以在大会代表候选名单中推选大会代表,也可在候选名单之外推选,但候选名单之外推选的大会代表人数不超过该组别会员机构推荐总人数的30%,否则,投票无效。
第十五条 各组别根据分配的大会代表名额,按得票数量从高到低确认本组别大会代表名单。
当投票结果出现得票相同而不能确定最后一位或若干位大会代表时,由筹备领导小组抽签决定最后一位或若干位大会代表。
第十六条 参加投票的会员代表或授权代表超过本组别会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时,该组别大会代表的选举有效。
参加投票的会员代表或授权代表未达到本组别会员代表总数三分之二的比例时,可以通过延长投票时间达到规定比例。经延长仍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由筹备领导小组在经投票排名在前、数量为分配名额120%的名单中,进行投票表决,决定该组别大会代表名单。
第十七条 经选举、推荐、特邀产生的大会代表名单,应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筹备领导小组由协会现任领导班子成员、部分现任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以及部分会员机构代表组成。在大会代表推选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订大会代表推选工作计划;
(二)制订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初步方案;
(三)指导大会代表推选组织实施;
(四)处理大会代表推选应急事项;
(五)向理事会、证监会等报告大会代表推选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推选监督小组由部分现任协会领导班子成员、部分监事会成员及部分会员单位代表组成,组成成员为15人以内。会员单位代表可包括公募基金管理机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托管机构、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基金服务机构等会员代表。推选监督小组承担以下职责:
(一)反映会员对于大会代表推选工作的建议;
(二)监督大会代表推选过程;
(三)审查大会代表推选结果。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